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转载的行政区划代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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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 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1)虚拟村级单位

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

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

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

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

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管理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标准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

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其中: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

(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

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

1表示:县级政府驻地

2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

3表示:其他乡级区域

    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

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

1表示:乡级政府驻地

2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表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表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表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表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表示:特殊地域

9表示:其他村级地域

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

(1)特殊地域

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 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

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

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

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

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主城区

112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表示:镇中心区

122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表示:特殊区域

210表示:乡中心区

220表示:村庄

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

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

 

附: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

 

为满足各地对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汇总、分类的需要,现提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代码结构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为4位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对应编制。其结构为:

                           1 2 3 4

□□□□□□□□□□□□……□□□□

 统计用区划代码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第1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类别,即开发区、加工保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贸易物流园区、农业示范区、农林牧渔场区域、其它区域;

第二段为第2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批准级别,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

第三段为第3、4位,表示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顺序码。

二、编码原则

1.在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时,凡实际含有园区或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均可编制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

2.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类别的编码方法

1表示:开发区

2表示:加工保税区

3表示:工业园区

4表示:科技园区

5表示:贸易物流园区

6表示:农业示范区

7表示:农林牧渔场区域

8表示:其它区域

3.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级别的编码方法

1表示:国家级

2表示:省级

3表示:地市级

4表示:县级

5表示:其它

4.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顺序码,在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下,按照01~99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三、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编码的有关说明

1.开发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2.加工保税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加工区和保税区。

3.工业园区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工业园区以及工矿区。

4.科技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科技示范区、科技区、技工贸园区等,不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

5.贸易物流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商品交易、物流、港口、仓储为主的园区。不包括保税区和来料加工区。

6.农业示范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各种示范区。

7.农林牧渔场指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农垦局下属的团、场、队、管理区等区域。

8.其他区域指上述以外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

9.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指以下批准级别:

国家级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省级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地市级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设立;

县级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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